第四節 采用特殊調查的具體要領
2019-06-13 18:32 | 來源:未知 | 作者:admin
目前在我國,由于調查員的地位、權利并沒有得到明確的承認,而民間的調查員們事實上又一直在從事這些方面的工作,因此從純法理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并沒有多大實際意義,所以在這里,我們主要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對民間偵探參與各類案件調查的一般身份及地位、所采用手段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可以憑借利用的法律依據及策略做一個較初步的探討。
第四節 采用特殊調查取證行為、手段時防御或減少法律風險的具體要領
一、 密拍密錄
密拍密錄是有可能侵犯被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個人隱私的特殊調查手段,在法律上、社會輿論上都極為敏感。因此此類活動至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注意:
開展行動前注意辦理好有關立案的法律手續,如取得公安部門、工商部門、法院執行部門、律師事務所的立案文書、法院執行部門的有關手續等。
在器材的使用上應盡量選擇合法器材———就攝像而言,一般民用的數碼攝像機就比較合適。錄音使用一般的采訪機或數碼錄音筆均可。在具體拍攝中,一般應盡量在公開場合,通過正常渠道拍攝。在迫不得已要到被調查者所在的辦公地點或被調查者警惕性較高時,應盡量通過同伴協助分散其注意力后進行拍攝。
最后一條,為了偵探自身的安全計,特別是從調查手段本身的合法性出發,絕對不要到被調查者的個人住所內部進行此類拍攝。
二、 守候與跟蹤
守候與跟蹤主要是為了了解被調查者的活動規律、常出沒場所、交往情況而使用的外線調查手段。偵探使用這類調查手段在法律上主要的風險是有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與個人隱私,并且也有可能因被調查方察覺而通過報警或私下報復等手段給偵探本人、公司和委托方造成各種危險與麻煩。因此對此類行動從行動前、行動中、意外情況的處置等各方面進行精心籌劃就顯得更為重要。
行動前的準備:開展行動前注意辦理好有關立案的法律手續,特別是針對一些可能要采取嚴密監控,容易被調查者發現的案件而言尤其應注意這一點。
打假案件最好能先到工商、技監部門備案;訴訟證據調查最好能有律師事務所的受案材料(從法律上講這樣更可靠,但在實踐中似乎難以完全做到)。
在具體操作中,一般不應使用專門器材,但可以多運用一些人工技巧,從跟蹤技術、人員配合本身提高跟蹤、守候的成功率。同時也可減少被對方發現的可能———在守候與跟蹤中,基本上可以說只要能不被對方察覺的手段,就是沒有法律風險的手段。
另外,在守候與跟蹤活動中,偵探(調查員)絕對不應攜帶任何可能暴露身份或企圖的物品(名片、調查公司的通訊錄、文件等)———這樣即便是被對方發現,找人或報警對偵探(調查員)進行人身控制后也無法對其具體身份做出準確的判斷,這就既確保委托人的情況不至于泄露,也使得對方不會對偵探(調查員)進行過于嚴厲的處理。
當偵探(調查員)被被調查對象察覺并控制后,偵探應盡量不卑不亢、機智靈活地為自己的行為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釋,讓對方摸不清底細。這樣既能歸避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也不會給自己公司或委托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三、對知情人的詢問與對犯罪嫌疑人、侵權行為人的訊問
①
對知情人的詢問是偵探調查案件中最常使用的手段,開展這類活動在法律上的麻煩主要是偵探(調查員)一般說來沒有要求對方回答自己問題的強制性權力;對犯罪嫌疑人、侵權行為人的訊問也是如此,而且由于對方一般都是違法者,要套出一些真實的東西往往更為困難。
因此,在此類調查行動前,首先應注意準備好有關立案的法律手續、要向被詢問人出示的工作身份證明等材料。由于偵探在對案件證人與犯罪嫌疑人、侵權人的詢問活動中,并不具備強制對方如實回答的身份與權力,所以此類問話的記錄或錄音一般應取得其同意或在其不知道自身言論有可能成為法庭證據的情況下取得。其中由于沒有被詢問人簽字確認的記錄沒有法律效力,因此除一般愿意配合的案件知情人員外,其他的詢問都應盡量通過錄音來加以記錄固定。
在與那些不可能如實陳述的人員的接觸中,偵探以其能接受的身份與之接觸十分重要。趁其不在意或無警惕性的情況下錄下關鍵性言談———這類錄音證據在經過法庭質證確證后往往可與其他證據一道證明案件的某項環節。
參照司法機關辦案的一般常規,偵探在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了解情況并需要記錄(錄音)其證詞時,最好有兩人或兩人以上一道進行,這樣有助于加強收集到的證詞的可信度。如果在此過程中,有有關案件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律師或其他與案件無關但可信賴的人士參加,所收集到的證據的可信度就更高了。
四、使用偽裝身份時的打入與貼靠
使用偽裝身份時的打入與貼靠在偵探的調查手段中是較為特殊的一種,使用這種手段法律上最大的不利因素就是比較容易把偵探牽入到欺詐、侵犯商業秘密等不良行為中去。
因此在開展此類行動時首先要注意嚴格控制案件范圍,除迫不得已時盡量不要使用這類敏感的調查方式。在一些標的額大、有相關執法部門參與或默許的案件中,使用這類手段前應注意辦理好有關立案的法律手續,取得相關的法律文書、回執。在對方倒打一耙時可用來作為辯解的依據或用來解救被對方識破扣留的人員。
在具體隱蔽個人身份時,不要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這直接違反國家法規),而應多通過衣著、公司證明材料之類的東西掩護自己的身份。
五、特定背景資料收集
這類背景資料的收集一是對人,二是對公司(組織)。而這兩類資料中最敏感的部分要么在相關個人或機構手中,要么則是有關公司的內部機密,所以收集這類資料,稍有不慎,就會釀成侵犯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的法律問題。
所以在收集這類資料時,一般還是應盡量通過公開渠道進行,通過對各種渠道收集到的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獲得具有針對性的專項情報;在一定要借助外力收集時,就應比較多地通過與相關公司、組織、專業人士在正常的業務、工作交往中進行套取。這樣既不會違反國家的有關法規,又能較高效地獲得相關情況。當然對于那些對方行為已構罪,我方委托人已報案的情況,在司法機關的參與下,我方偵探也可以適當地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收集目標人員或公司的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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