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5 13:38 | 來源: | 作者:
人民法院在訴前的調查取證方面有哪些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明確: 1.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信必要的證據。 2.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3.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