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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訴訟收賬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2015-07-21 21:08 | 來源:未知 | 作者:小萍

           對于債務人逾期不還款的情形,債權人為實現債權就必須采取相應措施,這些措施包括訴訟手段和非訴手段,訴訟因其成本較高,效率低下,是最后的救濟手段,債權人大多數情況下會優先選擇非訴手段,這些非訴手段也就構成了欠款催收。合法有效的催收不僅能督促借款人盡快還款,還能防范法律風險,包括因債權訴訟時效期限屆滿導致欠款無法收回的法律風險、因不能提交已經催收的法律依據而無法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風險、因延遲催收使債務人趁機轉移資產或逃匿的風險等?梢,選擇及時合理有效的催收手段,對于債權人至關重要。

          催收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首先,無論用何種催收方式,都應當以合法作為前提。威逼利誘的非法催收手段有時候確實能更快地督促債務人還款,但是此時的還款并非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此種手段收回的欠款無效,可能遭遇對方當事人申請法院撤銷的法律風險,嚴重的甚至構成違法犯罪。其次,催收的方式主要是盡可能地對債務人施加心理壓力。在合法的前提下,給債務人施加的壓力越大,催收效果就越好。另外,催收應盡可能向債務人提示其不還款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以及債權人可能采取的下一步措施。在實踐中常用的合法催收方式主要有:

          (1)要求債務人在《催收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這是常見的催收方式,既能夠通知債務人借款已逾期,督促債務人及時還款,又能在將來訴訟時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明。

          (2)發送律師函。對于具有償還能力又故意拖欠貸款的債務人,可在訴前發送律師函或由律師簽發的催收文書,說明到期不清償債務的法律后果和利害關系,告知若不及時還款將采取訴訟措施追究法律責任,敦促債務人主動還款。

            (3)申請公證機關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權人可以憑借借條、欠條、借款合同等相關證據向公證機關申請,使之成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經公證機關公證,明確賦予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后,債權人可以直接以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以此來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也是相當有效的。申請債權文書公證應當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39條的規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文件”。

            (4)要求債務人提供擔;蛘咴黾訐。對于借款時沒有提供擔保的債務人,可以在催收時要求其提供擔保物或擔保保證人;對于借款時已提供擔保的債務人,可以要求其增加擔保物或增加新的保證人。無論債務人是否愿意提供新的擔保,都能給予債務人心理壓力,達到敦促其盡快還款的目的。

            (5)與債務人簽訂有關仲裁的協議或法院協議管轄的協議。雖然未直接要求債務人還款,但足以起到提示訴訟風險的作用。另外,在以后需要仲裁或訴訟時,債權人還可以在有利于自己的仲裁機構或法院進行,節約訴訟成本的同時也有利于債權的實現。

            (6)申請支付令。這是最為接近訴訟的方式,也是對債務人警示作用最大的方式──債權人依法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在法定期間內,如果被申請人不提出異議即發生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