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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轉移應當注意什么問題
        2015-07-21 21:09 | 來源:未知 | 作者:小萍

           債務轉移,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意味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到貸款合同之中,這將影響到原債權的實現,作為債權人,遇到債務轉移的清醒時,應當對以下問題加以關注:

          其一,債權人如果同意借款人移轉債務,應當作出明示的承諾!逗贤ā返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據此可知,債權人的同意是債務轉讓協議有效成立的必備條件。如果債權人經審查認為由新的債務人來履行還款義務更為有利,或者至少不會損害自身利益,愿意接受債務轉讓,那么就應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承諾的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其中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因此,在新的債務人作出書面報告并向貸款人出具還款計劃,貸款人未予以拒絕的情形下,貸款人的行為屬于不作為的默示,不能構成有效的承諾,此時債權轉讓行為不成立。貸款人只能向原借款人主張權利,要求還本付息,而不能約束第三人。

          其二,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務轉移協議,債權人可以繼續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人之所以選擇貸款給借款人,正是因為信賴其經過審查的履約能力。入股債務人擅自轉移債務,第三人的資信情況和清償能力是債權人并不清楚的,由此可能為使其承擔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如果債權人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時,借款人以債務已經移轉給第三人為由予以拒絕的,債權人可以以該轉讓未經自己的同意為由不承認其效力,并繼續要求原債務人履行。

          其三,第三人與債權人合意的債務轉讓,應該通知債務人。債務移轉除了債務人與第三人合意的方式之外,還可能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的合意。雖然從表面上看,由第三人承擔債務對于債務人而言是純獲利益的行為,但在實踐中,不計任何報酬地代人還債的情況很少出現,債務的轉讓有可能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影響其利益。因此,為了避免出現債務轉讓不成立的情況,債權人與第三人合意應當通知債務人,且不能使債務人明確表示反對。

          其四,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轉讓務必取得其書面同意!段餀喾ā返175條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移轉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對該條文可以作出如下理解:一方面,本條只適用于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如果是借款人自己的財產作保,則無須書面同意;另一方面,同意必須是書面的形式,由《合同法》第11條可知書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一般包括信件、合同書、傳真、電子郵件等。入股擔保人僅口頭同意的,則視為不存在擔保人的同意,也就是說轉移債務之后不能獲得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