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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探啦
        債權轉讓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2015-07-21 21:09 | 來源:未知 | 作者:小萍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給第三人。貸款人出于種種原因,欲將債權移轉于他人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以免增加不必要的風險。

          首先,貸款債權得以轉移需要滿足一大前提,即屬于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逗贤ā返79條特別規定了不得轉讓的三種情形,分別為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以及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具體到借款合同的情境,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第一,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轉讓。保證債權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則蕩然無存,因而不能單獨轉讓。例如,《物權法》第192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也就是說,單獨將抵押權進行轉讓的行為是無效的。第二,不能存在不得轉讓債權的約定。如果貸款人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禁止轉讓債權,那么就應當受到合同條款的約定,否則因其轉讓行為造成債務人利益損害的,債權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債權轉讓的,轉讓協議本身應該合法有效。債權轉讓本身是一種處分行為,因而也應該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即轉讓與受讓主體必須適格,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如果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使得合同被變更或撤銷,以致不能實現債權轉讓的目的。

          再次,債權轉讓時,原債權人(即貸款人)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逗贤ā返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讓與不以債務人的同意或者接到通知為要件,但是若要使債權讓與協議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就應當由原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從條文的邏輯機構上解讀,應該認為債權人是通知義務的唯一主體。如果原債權人怠于履行該義務,另新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告知債務人,亦不能發生通知的效力。在此情形下,新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原債權人也需要承擔責任。

          最后,因債權轉讓而額外增加的履行費用,需要由原債權人承擔!逗贤ā返80條確立了債權轉讓的通知主義,為債權人自由處分財產提供了便利,與此同時,為了公平起見,如果因債權轉讓增加了債務人履行債務的難度,產生了額外的履行費用,此額外費用就應當由原債權人予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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