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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
        2015-06-11 13:40 | 來源:未知 | 作者:Agnes

           母法條:

         

          民法通則

         

          13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任監護人的除外

         

          相關法理

         

          屬于特別侵權責任之一,構成要件: 被監護人實施了侵害行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被監護人與責任承擔人有監護關系

         

          無過錯原則

         

          知識點

         

          1,承擔原則: 被監護人無獨立財產的,由監護人全部承擔,但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適當減輕責任

         

          被監護人有獨立財產的,應先從其財產中支付,余額由監護人承擔,但單位任監護人時,單位不承擔

         

          2,父母離婚后的責任分擔

         

          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不能獨立承擔的,另一方才與其共同分擔

         

          補充性連帶責任

         

          3,委托監護時的責任承擔

         

          原則上仍由監護人(委托人)承擔

         

          另有約定的,仍由監護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償

         

          受托人確有過錯的,由委托人與受托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監護人不明時

         

          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責任

         

          5,擅自變更監護人的:

         

          由變更前后的監護人承擔

         

          6,單位的賠償責任

         

          幼兒園,學校,精神病院(無行為能力人)

         

          受到傷害的,有過錯的單位應給予適當賠償

         

          致人傷害的,仍由被監護人承擔全責——單位有過錯的可適當承擔

         

          7,18周歲的變通

         

          侵權時不滿18周歲,訴訟時已滿:有經濟能力的由本人承擔

         

          侵權時已滿18周歲,原則上由本人承擔,無經濟收入的,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可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

         

          子法條

         

          民通意見:

         

          158,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159,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時,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160,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161,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